时间:2024-07-30 12:56:19
来源: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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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加快建设区域性物流中心若干政策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市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奋力打造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区域性物流中心、西部陆海新通道重要物流节点、成渝地区南向开放门户、川南渝西现代物流枢纽城市,促进全市现代物流提质增效降本,制定本政策。
一、提升现代物流重点园区发展能级
(一)壮大商贸物流产业规模。对在西南(自贡)国际陆港和大山铺铁路物流园“三区三线”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以下简称陆港和大山铺铁路物流园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6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商贸、物流企业(含pp电子试玩平台概况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给予补差奖励。(责任单位:自流井区政府、大安区政府)
(二)支持物流企业培育。对5A级物流企业、“中国物流企业50强”企业作为法人独资或控股股东,且实现“升规入统”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8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提升物流设施水平。对在陆港和大山铺铁路物流园范围内新建、改建仓库被认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仓库(或国家三级、二级、一级绿色仓库)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既被认定为国家星级仓库又被认定为绿色仓库的,按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另外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在陆港和大山铺铁路物流园范围内租用1000平方米(或800个托盘)以上标准化仓库,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月8元/平方米(或10元/托盘)补贴(楼房仓库及楼房仓库内托盘租赁补贴标准减半),单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陆港和大山铺铁路物流园范围外的有关区域可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重点物流园区建设财力支撑。将陆港和大山铺铁路物流园范围内扣除成本和中省政策性费用后的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地方级税收市级留存收入比上年度增量部分,全部安排给区级财政,用于陆港和大山铺铁路物流园开发建设。鼓励陆港和大山铺铁路物流园积极包装项目,每年在专项债券额度安排上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自流井区政府、大安区政府)
二、高质量建设自贡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
(五)引育冷链物流头部企业。对四星级、五星级冷链物流企业作为法人独资或控股股东,且实现“升规入统”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8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区域性食品、药品冷链分拨中心,且实现“升规入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补齐运输装备短板。对购置全新合规冷藏车辆的企业,按裸车价的15%、不超过6万元/辆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购置全新新能源物流车辆(含电动叉车)的企业,按裸车价的10%、不超过3万元/辆给予补贴。同时符合全新合规冷藏车、新能源物流车辆(含电动叉车)的,按不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单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七)降低冷链仓储成本。对租用500平方米(或400个托盘)以上标准化冷库(或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冷库),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或每月25元/托盘)的补贴,单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城乡高效配送体系建设
(十)开展城乡高效配送试点。在自有物流配送车辆10台以上,或自有、租赁标准化仓库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中开展城乡高效配送试点,完成试点任务的,给予单户企业不超过50万元奖励。奖励标准另行制定实施方案予以明确。(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促进快递电商融合发展。对培育电商快递寄递项目,年快递业务量超过30万件的项目首次达到3个、超过50万件的项目首次达到2个、超过150万件的项目首次达到1个的邮政快递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培育发展壮大市场主体
(十二)支持物流企业“升A升星”。对新获评国家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国家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给予补差奖励。(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各区注册登记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富顺县、荣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全市同类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